网络法律问题引热议 网络犯罪要怎样规制

豆豆网   技术应用频道   2008年01月22日  【字号: 收藏本文

内容摘要:玩家在游戏里的收入是否应该纳税、游戏币与现实货币之间的兑换可能引起的洗钱问题及由此对现行货币法律制度和货币政策的影响等,给人们带来了许多困惑。

  去年,在“SecondLife”创建的Eros公司的一个主打产品是名叫“SexGen”的性爱床,奥德曼通过程序开发研发了它,供虚拟世界中的男女“享受温馨时光”,但不久之后,奥德曼发现游戏中的“沃尔科夫·卡顿尼奥”正在销售一模一样的性爱床,价格比他的产品低46美元,奥德曼提起诉讼,指控其侵犯了他的知识产权,要求“SecondLife”的运营商林登实验室披露卡顿尼奥的真实身份,并要求卡顿尼奥赔偿损失。

  北京邮电大学网络法律研究中心主任刘德良教授表示,“虚拟财产”的提法不太准确,目前的学术界和实务上基本上有两种叫法,一种是叫虚拟财产,另一种就是虚拟物品,他认为称之为“虚拟物品”更为妥当,因为从法律上所讲的财产(权益)都是有价值的,真实的。虚拟在理解有很多不同,虚拟在英文上“virtual”是指视觉上真实,实际上不真实的。再用财产一词就会导致逻辑上的障碍,法律上的财产真实的,各种权利和利益都是真实的,之前加上虚拟,好像不真实。所以不应该叫虚拟财产,应该叫虚拟物品,虚拟物品是指在网络环境中看起来真实的,但在现实环境中找不到一一对应的形式。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知识产权教研室主任郭禾教授认为,虚拟财产构不成物权法调整的对象,不能当成一种对世权而存在。然而虚拟物品的产生源于玩家在游戏过程中的行为,这个行为来源于与游戏玩家之间的约定,换言之就是通过约定产生了一种对世权。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姚欢庆认为,如果引入经济学的概念,当“它”有一定的稀缺性,大家又共同追求“它”的时候,“它”当然应当作为一个财产来对待,“它”当然应当成为法律保护的法益,至于在什么层次上给予保护又是另外一个问题。

来源:法制日报    作者:李明思    责编:豆豆技术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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