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开源领域的十件大事
http://tech.ddvip.com 2008年01月22日 社区交流
内容摘要:商业软件供应商想要减慢开源代码的侵袭,细微的修改是不会起作用的,对他们来说,是时候拿出真本事了。另一方面,开源技术在不断取得进步,下面,我就来回顾一下2007年开源领域发生的大事。
◆ 一项“反TiVo化”条款(anti-tivoization)。这项条款的用意,是确定倘若某系统内含GPL软件,则系统所有人可以更改那项软件。TiVo个人录像装置使用Linux,有人主张明文规定,倘若系统所有人修改软件,就不适用,但FSF表示反对。FSF最近在草案中对这项条款轻描淡写,但这项条款至今仍是Torvalds反对GPLv3的一大理由。
GPLv3首先阻止了一个主要危险,即Tivoization。Tivoization是计算机(或者叫电子产品)含有GPL许可软件,但这些软件却不能改变,改变了之后的软件是不能直接在原有硬件上运行的。这些计算机软硬件的生产商享受了自由软件提供的自由,但却没有赋予大家同样的自由。
比如在“数字版权管理(DRM)”领域内,数字签名的设计限制了使用自己电脑中已有的数据。而且根据数字版权法及其他相似法律,在美国和许多其他国家,如果在销售DVD机的时候没有根据DVD同盟的规定对用户做出法律规定的相应限制,那是非法的。
GPLv3确保能自由地去除这种限制,不禁止DRM,同样也不禁止任何功能。但是要求厂商不能在功能性方面设置任何限制,用户可以为一个程序添加功能,也可以删除它。虽然GPLv3也容忍一些Tivoization,但仅限于产品在商业机构内或组织内排它性地使用。
GPLv3的制定弥补的另一威胁就是专利协议,比如类似于Novell-Microsoft的协议。微软可以利用该协议迫使GNU/Linux用户付费,同时让Novell的客户受到一定程度的微软专利保护。GPLv3可以利用这个协议的一些漏洞,把有限的专利保护扩展到整个自由软件社区。
如果微软将来让发行商向软件用户收取微软专利费,使用GPL第3版发布的程序就会受到保护。针对程序的贡献者和发行者,GPLv3同样为用户提供了明确的专利保护。如果使用GPLv2,用户只能依赖于暗含的专利授权,希望提供软件的公司不会因专利侵权而控告他们或者接受他们拷贝的用户。
来源:eNet硅谷动力 作者:修彬 责编:豆豆技术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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